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品种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探索食用油品种监管新模式,推动构建更加严格的食用油网格化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食用油生产企业应该具有生产食用油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用油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
分装企业要加强对原料油中塑化剂含量监控;建立健全并实施食用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等;食用油生产加工小油坊应加强原料控制,不得使用霉变、受到污染等不合格原料进行生产加工,或者利用废弃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回收加工产品;食用油加工小油坊使用的包装容器需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销售时产品应在其包装物上粘贴简易标识等内容。
《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重点,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各市、县(市、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四次,食用油销售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小油坊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