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蔬菜保鲜冰瓶映入消费者眼帘。去年,海口蔬菜价格畸高,市民“买菜难”成为社会热点。琼山区工商局就此对南北蔬菜批发市场蔬菜销售情况展开调查,发现销售蔬菜短斤缺两现象。通过现场勘验、抽样调查等查出章某某将保鲜冰瓶夹杂在蔬菜当中来提高蔬菜重量欺骗行为,这一案件也进行了公开宣判。
“在蔬菜销售市场中,用冰瓶进行保鲜是一个行业的保鲜手段;在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立柱和横杠上都已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是一种行业交易惯例,蔬菜批发商主观上并无欺瞒恶意,客观上也不存短斤缺两行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原告章某某在2017年3月2日琼山区法院审理其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庭上信誓旦旦如是说,其口头所称的“行业交易惯例”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琼山区法院于4月10日作出判决给予了确认。当日上午,琼山区法院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琼山区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并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章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春节期间,海口蔬菜价格畸高,市民“买菜难”成为社会热点。琼山区工商局就此对南北蔬菜批发市场蔬菜销售情况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位于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A13档口的经营者章某某涉嫌销售蔬菜短斤缺两后即决定对章某某立案调查。通过对章某某进行多次询问、现场勘验、抽样调查和提取章某某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销售单据,琼山区工商局认定章某某将夹杂在蔬菜当中的保鲜冰瓶计提蔬菜重量,多计12224斤和多获得37498.4元销售收入,具有市场禁止的“短斤少秤”行为。
2016年3月15日,琼山区工商局向章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章某某当场提出听证要求。琼山区工商局于2016年7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后于2016年8月24日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短尺少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章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罚款374984元。章某某不服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19日向海口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琼山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章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琼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琼山区工商局对原告章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被告海口市工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应予维持。原告章某某主张的在蔬菜销售的市场中用冰瓶保鲜是一个行业的保鲜手段,在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立柱和横杠上都已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以4斤冰瓶等同蔬菜售出的所谓“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另一方面额外增加蔬菜成本,即使作为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但其为了保证销售利润,势必将这些额外的成本层层转嫁,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章某某的诉讼请求。